经济普查是了解国情国力状况,查实我国家底的重要途径。我国分别于2004、2008和2013年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自2013年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增强,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跃升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与此相伴随,经济社会呈现出形态复杂、变动频繁的特点,经济主体数量庞大且在不断增加,企业组织结构日益复杂,跨界、融合、混营等新的生产形式和经济形态大量涌现,经济结构变化明显,小微企业数量逐年增长,混合所有制经济大量增加,新业态新动能层出不穷。在此情况下,如何客观全面反映我国经济社会全貌及其深刻变化? 行将于2018年底正式实施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无论是从普查指标和内容设计还是从普查方式方法、技术手段应用等多个方面都面临着严峻挑战。
为适应新的形势,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国务院决定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行修改。其中最主要的修改是将原条例第十一条改为“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这种对经济普查方式方法的调整优化,有助于减轻调查对象负担,降低普查成本。
其具体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项举措:
一、加大了抽样调查的比例和力度
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数量特别是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如果对所有企业的各方面情况都进行全面调查,组织实施的难度大、成本高。为此,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涉及国民经济行业的18个门类和1个行业大类。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近年来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呈井喷式增长。据初步测算,全国现在约有3000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近6000万个个体经营户,这些都需要组织普查员和指导员逐一入户,现场核实,采集普查数据,工作量巨大。因此,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也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在单位清查阶段全面摸清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在普查登记阶段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科学有效的抽样调查方法既可以提高普查工作效率,也可以通过科学推算获取可靠的整体数据。
二、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充分进行部门信息共享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飞速发展,统计生产方式发生变革已经成为必然。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开展经济普查,不仅是拓展统计信息来源的重要渠道,也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深化统计数据应用,实现对经济运行更为准确的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负担,降低经济普查成本,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还增加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款项。
三、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直以来,国家统计局非常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经过多年改革与实践,在数据采集、数据获取等方面的统计改革不断推进,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在数据采集环节,国家统计局努力变革数据采集方式,开发了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在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和住户收支调查中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数据。
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主要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和网上填报相结合的方式。单位清查阶段全部采用手持移动采集终端(PAD)采集数据;普查登记阶段,对规模以上的单位实行联网直报,对个体经营户和规模以下的单位,使用PAD和网络报送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各级普查机构在线审核、验收上报的数据,有助于对数据上报环节的质量监控。原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已经不适应这一变化,将其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从部门行政记录的获取、单位信息的比对,普查区电子地图的绘制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到使用网络、PAD采集、审核、报送普查数据,将全面使用信息技术于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等环节。包括: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适当扩大联网直报单位范围;全面推广使用PAD采集数据,鼓励普查对象通过网络报送普查资料;全面应用行业代码自动识别赋码技术,提高普查员工作效率等。
上述三项重要举措有利于
减轻普查负担。经济普查对象包括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搞好经济普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新增市场主体呈“井喷式”增长。如上所述,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调查约3000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近6000万个个体经营户,客观要求必须“减负”。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整合单位基础信息,精简普查内容,可以减少普查工作量,减轻调查对象负担。
确保数据质量。数据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灵魂,数据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线。普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事关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事关国家战略规划的研究和制定,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为了减少对普查数据质量的干扰,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推广采用电子设备(PAD)采集数据,对普查对象准确定位、对企业证照进行拍摄、对普查数据登记现场即采即审即报。这些特点,决定了普查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但在实际工作中,普查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部分普查对象统计基础相对薄弱,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财务和生产核算不够规范,没有正规的统计台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加大了获得准确普查数据的难度。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对普查数据与部门数据进行匹配性分析,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抽查,间接验证普查数据,辅助评估普查结果,可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数据的社会公信力和统计部门的社会影响力。
提高调查效率。历次经济普查都存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难、入户登记难、普查对象配合难等问题。在新的数据采集方式下,充分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可以有效缓解这些难题。一是基于现有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整合部门行政记录,通过比对和排重,建成普查单位核查底册,降低实地核查难度,提高单位查找效率。二是充分提取和利用部门已有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数据,减少面对面调查指标,简化普查内容,减轻调查对象负担,提高普查配合率,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全面提高部门参与力度,在统一搜集、整合部门相关单位名录信息的基础上,增加搜集相关部门服务业对应单位的业务量数据,健全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动态更新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机制。同时,统计部门将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工作,实现行政资料向普查信息的有效转化;同时兼顾参与组织实施部门的需求,搭建部门间开发应用平台,拓展普查数据开放渠道和共享方式,促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共享普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