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科技类项目预算调整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预算调整应按照所属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无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中无预算调整规定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研究期限内,每个项目原则上每年可调整预算一次。
第四条 我校作为项目依托单位,且所属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依托单位可进行预算调整的科目,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科技类)预算调整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表由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理工学科建设处审批。
不属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北京市自科基金资助体系且有项目管理办法的,另需携带该类别项目管理办法(红头文件或网页打印版本);
(三)交财务处批准执行。
第五条 我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且所属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依托单位可进行预算调整的科目,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至项目依托单位(来源单位)审批。
(三)交至理工学科建设处审核,并由财务处批准执行。
第六条 单个科目调增额度合计超过项目直接费用20%或项目预算调整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的,属于项目预算重大变更,应组织专家论证,申请表附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提交。
第七条 所属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需项目来源单位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需在取得项目来源单位批准文件后,按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理工学科建设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