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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本科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认定办法
时间:2019-04-16


大学生活中,我们在学习知识的同时也开始具备了回馈社会的能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成为了大学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的认定无疑是参加活动重要的一环。

以下介绍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本科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认定办法(本办法从2018级本科正式实行,其他年级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我院本科学生深入基层、服务社会,在服务与实践中锻炼自我、提升自我,特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内涵及学分要求

第一条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是中国人民大学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国情教育、社会考察、志愿服务、生产劳动、公益活动等活动,磨练学生的意志品质,培育学生的奉献精神,强化学生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条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也是我院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我院本科学生必修课程,按2学分计,成绩认定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团委对我院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总体指导。

第二章 认定内容

第四条 我院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的内容包括:学院及学院学生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各相关部门及其下辖的学生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可参考《统计学院本科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项目认定细则》。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与不少于8项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学生参与院内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由学院团委认定;学生参与学校相关部门开展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由主办活动的负责单位认定。认定细则可参见《统计学院本科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项目认定细则》。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七条 学生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成绩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学院团委具体负责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八条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成绩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合格(P)、不合格(F)记。学生在本科学制年限内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不足8项,该项成绩为不合格。

第九条 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的最终成绩的评定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第十周开始,第八学期第八周前结束。学生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成绩由学院分团委书记或学院选派的专任教师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十条 我院志愿服务部负责记录和存档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建立档案,作为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管理和学分认定的相应材料应作为本科教学质量体系的正式文件保存。

第十二条 未通过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考核的学生不能毕业。

第四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由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点击查看《统计学院本科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项目认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