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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2016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实施办法
时间:2016-04-11

为做好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方式,按学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二条 复试工作在院复试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领导小组由五人组成,学院院长任组长。复试工作的成员由复试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条 复试对象为参加当年我校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本院的考生中初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本院申请硕博连读的学生中中期考核达到规定的标准,并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基础上,由招生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复试包括专业课面试、综合素质面试、外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复试成绩占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总成绩的50%。

第五条 复试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通知:复试名单在本院网站上查询。

2.复试流程:

4月15日9:00-10:00复试考生报到。地点:明德主楼1036

4月15日9:30-11:00与导师见面。地点:导师办公室

4月16日7:30开始体检

4月17日14:00开始  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含外语听力、口语)

地点:明德主楼十层。

复试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应届生,每学期都要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双证硕士必须提交硕士学历证书),审核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往届生);

3)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专家推荐书空白模板请于网上报名并网上交费后,从网报系统中下载);

4)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硕士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目录等,字数不少于1000字。);

5)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研究计划(考生自行用A4纸打印,宋体,小四号字,1.25倍行间距,内容包括个人学习及学术研究经历、所取得的成就、研究兴趣、未来发展构想等);

6)公开发表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科研成果(同等学力、获EMBA硕士学位报考者提交的论文须由学院进行审核。考生提交的论文、专利或其它科研成果将作为考生,尤其是专业学位考生学术研究能力的重要证明);

7)申请免外语初试的考生须提交相关的外语成绩单、证书复印件(详见第四款说明);

8)报考在职定向的博士生考生须提交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学习一年的证明;

9)同等学力、获EMBA硕士学位报考者须提交国家外语六级水平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

3.复试:

①外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满分50分(30分以上为合格),其中听力测试20分;口语水平测试30分,分组进行,时间一般为10分钟。

②专业及综合面试:由院博士生导师组成每组不少于5人的面试小组,其中一人为组长。对考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研究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等进行考察。复试考生应向复试小组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研究的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面试教师补充提问。复试秘书同时以笔录形式记录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专业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综合面试成绩满分为50分(30分以上为合格),时间一般为30分钟。

4.复试成绩计算:经院复试领导小组对原始成绩进行复审后,将考生复试专业面试成绩、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外语口语及听力成绩相加,得出复试总成绩。专业课面试成绩60分以上,综合素质面试成绩30分以上,外语成绩30分以上,即为复试合格。复试合格的,将各项成绩与初试成绩(50%)加权求和,排列录取顺序。

5. 体检

请考生将学信网上下载的《体检表》后,核对本人信息。于体检当日早7:30(或8:30)到中国人民大学校医院大厅收费窗口交体检费90元,并凭缴费收据到四层大厅登记激活体检预约单,激活后,按照体检地点安排体检。注意:体检当日空腹(静脉采血),体检前一日应清淡饮食、不饮酒、不熬夜;体检当日10:30以后不再接待体检考生。

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体检时间安排,每一项体检后,请大夫标明,以免漏查。

各学院硕博连读、本科直博生请根据上述体检安排前来体检。

外地高校推荐到我校的本科直博生,可从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体检表》,在当地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体检后,将《体检表》于4月17日前寄回报考学院(请在信封封面上注明是推免生体检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  统计  学院;邮编:100872

第六条 复试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记录全部由教务秘书保存在院保密室;任何人查阅上述文件记录均需经院复试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不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文件记录一律不得调离院办公室。

第七条 对于复试、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我院将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如考生对复试成绩有异议,可提出查阅原始复试成绩记录的书面申请,经院复试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教务秘书代为查阅复核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解释权由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