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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对象的确定与考察
时间:2015-12-11

第一阶段:支部委员会讨论。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发展对象人选。

第二阶段:报党委备案后确定发展对象。

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的发展对象人选,报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三阶段:确定入党介绍人。

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四阶段:政治审查。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阶段:短期集中培训。

安排发展对象参加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