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是培养方案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本科学生毕业即学士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计4学分。
第二条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教学目的包括:
(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和创作的能力;
(二)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
(三)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毕业论文包括统计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之毕业论文及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要求之学位论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教务处负责代表学校开展毕业论文的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统计学院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五条 统计学院成立毕业论文工作组,工作组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本科教学秘书及部分教师组成,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
统计学院毕业论文工作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拟订学院毕业论文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二)选派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并对其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三)组织评审小组对毕业论文进行成绩评定;
(四)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五)推荐优秀的毕业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
(六)组织专家小组对毕业论文进行学术诚信鉴定;
(七)根据学校要求,做好毕业论文的存档工作。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六条 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采取双向选择,由统计学院毕业论文工作组根据教师、学生的实际人数及专业分布、综合考虑学生的意愿予以分配和指定,并在第七学期第四周以前向学生公布。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根据统计学院师生比,每名教师指导的学生在5人左右,一般不超过7人。(注意:依据教师比情况略有不同,指导超过限额部分,不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七条 在院内辅修二学位的同学,需要联系不同的导师,并完成主修、辅修两篇论文的撰写。在院外辅修第二学位的同学,需要联系辅修学院相关专业的导师,并完成主修、辅修两篇论文的撰写。
第八条 学生应与导师建立有效的联系,指导教师与学生保持必要的交流,并将交流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手册》中,具体职责包括:
(一)帮助学生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
(二)指导学生确定毕业论文的写作提纲及研究方案、明确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督促学生按期完成毕业论文;
(三)对学生的毕业论文给出初步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 选 题
第九条 毕业论文的参考题目一般由学院教研室提出,经指导教师与学生交流沟通后双向选择确定;也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拟,学院论文工作组应关注选题情况并予以指导。
第十条 毕业论文的选题工作应在第七学期的第七周以前完成。
第五章 写作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应积极主动与导师沟通,尽早确定论文的题目、完成论文提纲,并在论文撰写的进度、查阅参考文献等方面接受导师的指导,认真履行写作计划,及时完成论文。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的行文格式和引文规范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手册》中的相关要求执行。统计学院毕业论文编码为:RUC-BK-200600-071601-2013202001。编码组成含义为:学校--类别--学院--专业--学生学号。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完成论文的同时,要完成论文指导过程等附表的填写,除签名部分外,表格其它内容均可以电子版形式打印出来。论文通篇(包括封面、封底)用A4白纸打印即可,左侧双钉装订。(建议双面打印。)
第十五条 论文装订顺序按照“论文首页”- “论文选题过程登记表等六张附表”-“论文提要(中、英文)”-“正文”的顺序装订,详见附件“统计学院****级毕业论文式样”。
第十六条 统计学院毕业论文一律以中文形式提交(如有英文版论文可以附后)。字数为8000左右。
第六章 成绩初评
第十七条 统计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组根据专业分布情况安排毕业论文评审小组负责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工作。每个评审小组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一般由教研室主任担任组长。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给出毕业论文的初步成绩,并将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原稿含论文指导过程等附件材料统一提交给所在专业或教研室的毕业论文评审小组。毕业论文评审小组负责再次审定,经民主程序、以科学标准讨论协商后,给定评审小组成绩。
第七章 答 辩
第十九条 统计学院毕业论文工作组根据专业设置情况成立各专业答辩小组,每个答辩小组成员3-5人,由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答辩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各教研室主任担任。每个答辩小组另设答辩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要求所有学生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学生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需参加答辩:
(一)毕业论文评审小组成绩评定为“A”(90分以上),“C”(69分以下)的人员;
(二)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论文的;
(三)经学院随机抽取的;
(四)论文报优。
第二十一条 答辩时间一般为半天,答辩环节包括学生陈述和回答问题两个环节,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和答辩投票。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有权根据答辩结果修改由毕业论文评审小组给出的成绩。经答辩,各专业毕业论文的优秀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0%。
第八章 成绩录入及学分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绩可按百分制评定,学院转换成相应等级录入数字人大成绩系统。成绩录入时间不晚于第八学期第11周。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环节相应学分,不得于当学期申请毕业和取得学位。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结业或延期毕业。
第九章 优秀毕业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评选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统计学院毕业论文工作组在学生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结合教师的指导情况,通过民主评议,向学校推荐一定数量的毕业论文和指导教师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和校级优秀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每位导师可以向学院推荐一位“优秀学士论文”。入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学年全部毕业论文总数的5%。
第十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成绩录入后,教务处负责对毕业论文进行随机抽查,对于初步判定可能存在学术不规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由教务处将其送交至统计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诚信鉴定。经鉴定为学术不规范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其责令限期修改、下调毕业论文成绩的处理;经鉴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成绩以“0”分计,并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一章 存 档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成绩录入后,学生应于第八学期第14周以前,按要求向图书馆“学位论文提交系统”提交毕业论文的电子版,逾期未提交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统计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