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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院本科学生副修制度实施办法(2017年9月)
时间:2017-12-25

实行副修制度,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选择修读副修专业课程。

一、副修制概述

(一)学生副修制度包括副修第二学士学位和副修第二专业两种形式。

(二)副修第二学士学位一般是指在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以副修方式攻读并获得主修专业以外其它学科类的学士学位。

(三)副修第二专业一般是指在主修专业的同时,以副修方式完成主修专业以外其它专业的学习。

(四)学生入学后在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先行按副修学位或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自主选课修读,毕业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副修学院(系)提出副修认证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后,即可获得副修学位或专业证书。

二、副修学习要求

副修第二学士学位的课程一般应包括第二学位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等,总学分一般为50分左右,其中包括第二学士学位论文4学分。

副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一般应包括第二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和部分选修课,总学分一般为25学分左右。

三、副修教学组织及管理

根据学校提供的条件,副修课程可采用随堂上课、单独编班上课以及自修(网络课程)三种教学形式。

学生入校后第二学期始,即可根据副修教学方案跨学院(系)和专业有计划地选修副修课程。学生应合理安排选课数量,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

学校规定副修接收学院(系)可确定5学分左右的课程由学生自修(学生应按教师布置的教学计划完成读书笔记、平时作业,并通过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

学生通过网络平台注册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也可根据要求计入副修课程学分。

按学校要求,我院学生如计划副修外国语学院小语种专业及艺术学院相关专业的第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需提前向副修接收学院提出申请,经副修学院考核同意后方可选课。

四、副修认证申请及审批程序

根据副修制度的执行情况,按照教务处通知,一般在第六学期后期,在微人大系统上提出副修认证申请。并按要求经主修学院审核后,提交副修学院(系)审批。

学校要求在提出申请时需满足以下条件:申请副修第二专业认证须获得副修方案要求的20学分及以上(含申请学期已经选课但还未获得的学分),申请副修第二学位认证须获得副修方案要求的40学分及以上(含申请学期已经选课但还未获得的学分)。

副修学院(系)应根据副修方案及学生已修课程情况,对申请人副修课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认证。

申请人全部已修课程中,凡符合副修方案要求的,不论该课程是否是申请人主修方案课程,均可申请认证为副修课程学分。此外,学生已修的其它与副修方案课程内容部分重复或相近但层次不同的主修必修课(如:外语、数学、计算机等)及部分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已修高层课的可免修低层课,已修低层课的仍须修高层课方可认证为副修课程学分。

学院(系)审核认证结束后应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申请学生。

五、副修的成绩管理及毕业审核

(一)在学生申请副修学位/专业认证之前,所有课程均计入学生主修课程成绩单。学生副修学位/专业审批后,经认证的副修课程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重复的,同时计入主、副修成绩单,其余课程只计入副修成绩单。

(二)经认证获得副修第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在完成主修学位教学计划的同时,按照副修学位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副修学士学位。完成主修学位教学计划,而未达到副修学位要求,或修满副修学位学分,但未获得主修学位证书者,均不授予副修学士学位。

(三)副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同时,按照副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者,可取得副修专业证书。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而副修专业未达到合格要求者,或修满副修专业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均不发给副修专业证书。

(四)副修接收学院(系)的教务秘书应做好副修课程成绩管理工作,在学生学业全部结束后,将《副修第二学士学位成绩单》和《副修第二专业成绩单》送交学生主修学院(系),由主修学院(系)附在《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成绩单》之后一并存档。

(五)经认证获得副修第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在学制年限内完成主修学位教学计划但未能完成副修学位教学计划的,一般可申请副修延期1年。学生在毕业后1年内,以旁听课程的方式,继续完成副修课程学分,经审核合格后颁发副修学位证书。经认证获得副修第二专业资格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所有副修延期学生的学位审核时间及程序与在校学生相同。

(六)经认证获得副修资格的学生,在学制年限期满时仍未能完成副修方案,且未申请副修延期的,或按规定申请副修延期1年,但仍未完成副修方案要求的,学校将终止其副修资格,按学生放弃副修处理。

学校可依据学生申请,将已修副修课程单列,并出具《副修第二学士学位成绩单》或《副修第二专业成绩单》,注明副修未完成。否则,已副修课程学分按全校选修课处理。

六、副修费用

学生经认证获得副修资格后,需缴纳副修课程学习费用,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学生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毕业学分的学习课程是否缴纳相关学习费用,由学校另行研究。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统计学院负责解释。